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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源税按选矿交税(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则独立矿山)

更新时间:2024-01-29 01:28:50来源:huohutiyu

  我的煤炭网新闻综合信息选矿常识资源税按选矿交税(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则,独立矿山)

  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土资源部近来发布《关于资源税变革施行优惠方针若干问题的公告》。公告指出,对契合条件的充填挖掘和衰竭期矿山减免资源税,施行存案管理制度。

  公告称,依法建筑建筑物、铁路、水体(以下简称& ldquo三次& rdquo)对充填挖掘提取的矿产资源,减征50%资源税。& ldquo三次& rdquo详细规模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。资源税减免后的充填挖掘应一起满意以下三个条件:一是运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充填办法;二是矿区空区域填充全掩盖;第三,有必要维护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。

  公告指出,对实践挖掘年限在15年(含)以上的干涸矿山挖掘的矿产资源,减征30%的资源税。衰竭矿山是指剩下可采储量低于原规划可采储量的20%(含20%)或剩下服务年限缺乏5年的矿山。假如原规划可采储量不明确,衰竭期以剩下服务年限为准。干涸矿山以矿山企业下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认。

  公告要求,交税人初次申报减税时,应当区别充填挖掘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,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。

  公告着重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享用资源税减税的交税人名单,包含享用减税的企业名和减税项目。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,责令不契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交税人中止享用减税优惠;享用减免税优惠的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交税人交纳减征的资源税,并加收滞纳金;对供给虚伪材料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
  公告指出,享用干涸期矿山减税方针的交税人,矿产资源可采储量添加的,应在申报交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;干涸期内不再契合矿山减税条件的,应当依法实行交税责任;未依法交税的,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。

  公告着重,交税人挖掘出售的应税矿产资源(同一出售业务)一起契合两项及以上资源税存案减免税方针的,交税人可选择享用其间一项优惠方针,不得叠加适用。

 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没有处理资源税减免存案的减免税事项,依照本公告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